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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梁克财等抢劫案

  综上,被告人梁克智、梁克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梁克智系本案犯意提出者、纠合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梁克财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潘汉英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梁克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于2007年8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克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梁克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 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克智、梁克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对梁克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梁克财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梁克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原审被告人梁克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梁克财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潘汉英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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