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克财辩称:梁克财帮助被告人梁克智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拿回梁克智被潘汉英所骗钱财,两人作案后并未抢走潘汉英的任何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梁克财的辩护人辩称:梁克财在本案中具有从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梁克财没有抢劫被害人潘汉英的动机。2.梁克财杀害潘汉英属间接故意杀人,在主观方面梁克财并非希望和追求潘汉英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梁克财在犯罪后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克智因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欠下巨额赌债,遂萌生绑架被害人潘汉英索取财物的意图。2006年7月28日晚,梁克智与被告人梁克财密谋,商定由梁克财准备绳子和封口胶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同年8月3日下午2时许,梁克智事先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碧翠湖度假村订好泰竹A别墅,然后以转让电站为借口将潘汉英骗至该别墅内。随后,梁克智、梁克财两人合力将潘汉英制服,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封口胶等工具将潘汉英捆绑、封嘴,以暴力手段迫使潘汉英用其带来的手提电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54.5万元汇到梁克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当天下午,梁克智即分三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20万元。在梁克智外出取款期间,潘汉英乘机反抗,挣脱了捆绑手腕的绳子。梁克财发现后,即用绳子勒住潘汉英颈部,致其死亡。后梁克财将此事电话告知梁克智,梁克智即购买了一只纤维袋赶回泰竹A别墅,将潘汉英的尸体装好。当晚,梁克财用一辆面包车将潘汉英的尸体运到广宁县古水镇牛岐村委会中洲村竹园掩埋。次日上午,梁克智再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34.5万元。
2006年8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克智抓获归案。次日上午,被告人梁克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6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克财的指认下,在广宁县古水镇牛岐村委会中洲村竹园挖出被害人潘汉英的尸体。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潘汉英系颈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445 440元和港币510元、丰田小轿车一辆(车牌:粤AMH255)及戒指一枚,并将丰田小轿车及戒指发还被害人潘汉英的家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克智、梁克财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宁公刑技法医尸检字(2006)0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经过记录,“碧翠湖度假村别墅”结账单、“入住记录”等单据,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梁克智于2006年8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交易情况明细单,户籍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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