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克智抓获归案。次日上午,被告人梁克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6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克财的指认下,在广宁县古水镇牛岐村委会中洲村竹园挖出被害人潘汉英的尸体。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潘汉英系颈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445 440元和港币510元、丰田小轿车一辆(车牌:粤AMH255)及戒指一枚,并将丰田小轿车及戒指发还被害人潘汉英的家属。
综上,被告人梁克智、梁克财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克财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
刑法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克智辩称:梁克智系因怀疑被害人潘汉英通过赌博骗取自己钱财,才产生绑架潘汉英索回钱财的念头,并没有抢劫的故意。事后.梁克智抛弃了潘汉英身上的所有财物,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属于定性错误,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梁克智的辩护人辩称:梁克智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理由如下:1.公诉机关所提交的现有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梁克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目的,因此,梁克智的行为不符合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2.梁克智的行为符合
刑法第
二百三十八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3.梁克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