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原告(反诉被告):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祥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恭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反诉被告):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孝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菲特公司)因与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29日,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水务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11月20日,被告申请追加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槌拍卖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12月4日,被告以原告、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为被告提起反诉。
  原告巴菲特公司诉称:2007年2月6日,原告参与金槌拍卖公司的拍卖会。在该拍卖会上,被告自来水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委托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代为处置被告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16 985 320股国有法人股。原告通过竞拍取得了上述股权。拍卖成交后,第三人金槌拍卖公司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原告分两次向金槌拍卖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2 654 49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与上海水务公司签订了《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此后,被告拒绝履行该协议,并于2007年3月1日向光大银行发送中止股权变更的函,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应有的股权及股东身份。原告及上海水务公司发函向被告提出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申请,被告至今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履行《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16 985 320股光大银行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原告(即由被告向光大银行提交股权变更确认申请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