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永修县政府决定以拍卖的方式出让鄱阳湖永修县水域5、6、7、8号4个采区的采砂权。采砂办制作并在“中国投资在线”网站上登载了《永修县砂石开发招商引资推介书(鄱阳湖采砂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推介书》)。该《推介书》称:“鄱阳湖汛期早,时间长,从每年4月上旬到11月底,开采期长达200天;投资金额1.1亿元人民币以上,主要为购买采矿权的价款和税费;销售总额可达 7-10亿元,利润5000-7000万元”。为配合招商引资,采砂办工作人员编写了《江西省鄱阳湖永修采区2006年采砂可行性报告》 (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对采砂权的投资前景,包括运作盈利方式、设备投入、人员配置、效益等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预算:按每天采砂260船,每条船1500吨,每吨8元计算,每个工作日泵船销砂收入可达312万元,投资方按30%的比例提取提成款,每天可收入93.6万元,整个采季按180天计算,总收入可达16 848万元;成本包括采矿权价款1.1亿元,加上快艇成本、租船租金、燃油费、人员工资、生活费用、利息、海事安监工商收费等等,总成本约 11 832.4万元(按6个月采期计算);利润 5015.6万元。该《可行性报告》在投资风险一栏中指出,采砂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自然风险,如果遇上枯水年,会对开采期造成较大影响。不过,1998年长江流域是大水年。从1998年到如今,已经8年。按一般规律,今年也是大水年。即使不是大水年,按照鄱阳湖常年水位,从5月初到10月底,开采6个月(180天)是没有问题的。”采砂办提供给鹏伟公司董事长张伟的《鄱阳湖6、7、8三个采区评估 (2006)报告》也指出:“采区正常营运时间本年度5月中旬-11月中旬,全年为期6个月,为作保守投资评估,减去因天气等因素,假定正常营业时间为4个月(120天)”。
2006年4月17日,江西省水利厅作出赣水政法字(2006)24号批复,主要内容为:“原则同意2006年鄱阳湖永修县部分水域河道采砂开采权拍卖方案。拍卖可采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 31日,控制采砂船为38条,年控制开采总量为2320万吨。”该批复附件载明:“鄱阳湖永修县6号采区控制泵数5艘、年控采量110万吨,6-1号采区控制泵数5艘、年控采量600万吨,7号采区控制泵数10艘、年控采量330万吨,7-1号采区控制泵数4艘、年控采量500万吨,8号采区控制泵数2艘、年控采量50万吨,8-1号采区控制泵数2艘、年控采量150万吨;全年禁采四个月以上。”
采砂办委托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负责本次采砂权出让事宜,双方做出的《拍卖会标的清单》和《拍卖会特别约定》载明:“鄱阳湖永修县6、7、8号采区采砂权起拍价4068万元;买受人承担采区工作费用 25.2万元,按核定采砂船1000元/月/艘收取;税费3550万元,包括应缴国家税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06年4月26日,鹏伟公司以4678万元竞得鄱阳湖永修县水域6、7、8号采区采砂权。随后,鹏伟公司陆续向永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交纳8228万元,该局出具了相应金额的收费票据,8228万元的收费项目名称均为“采区拍卖款”。2006年5月10日,采砂办与鹏伟公司正式签订《鄱阳湖永修县6、 7、8号采区采砂权出让合同》(简称《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一、采砂权使用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同时满足防汛要求;采砂船数量28艘 (功率4000kw以内/艘);年控制采量1740万吨;二、拍卖成交金额8228万元(包括税费);十、本合同约定的采区采砂权使用期限,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当年度的有效可采期,实际可采期限以当年水位不能供采砂船只作业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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