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申银万国于1994年购入上海九百法人股,截止1999年,原告共持有上海九百法人股4 354 560股。2000年10月 10日,原告与被告国宏公司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同意将所持上海九百法人股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按每股人民币1.6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转让金额合计人民币640万元;双方同意上述股票及其所有股东权益自中登公司过户之日起归被告所有;被告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转让款项划入原告指定账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就上述转让协议出具(2000)沪静证经字第4331号公证书。同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至中登公司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中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载明,被告B880149785账户下证券代码为 600838的上海九百法人股数量为400万股,过户类型为非交易变动。后该400万股法人股经送股增至600万股。
2002年1月24日,原告申银万国与被告国宏公司签订还款质押协议一份,约定:鉴于被告并未履行划款义务,现被告确认对原告负有人民币640万元未履行的债务,并以其名下6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作为质押,如被告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履行其债务,则原告有权直接凭本协议书向法院起诉;本协议生效后,被告负责办理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该份协议书亦进行了公证。同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至中登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质押登记手续。
由于被告国宏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银万国与被告于2005年7月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应在协议书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人民币640万元支付给原告,前述股权仍继续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07年3月21日,系争法人股上市流通。
第三人福民支行原名上海银行京东支行,于2007年1月1日与其他支行合并为福民支行。2002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国宏公司对案外人上海宏远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欠福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该案被指定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2002年11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对案外人上海鑫久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福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起案件执行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系争6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予以轮后冻结。
另查明,宝鼎公司系原告申银万国股东,同时宝鼎公司投资成立了万国公司,万国公司系被告国宏公司股东。
以上事实,有原告申银万国和被告国宏公司买卖凭证、支票存根、上海九百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介绍(1999年度)、法人股转让协议书、(2000)沪静证经字第4331号公证书、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表、配股说明、还款质押协议、(2002)沪静证经字第3185号公证书、协议书、上海银行发[2006]153号通知、(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 1655号民事判决书、(2005)黄执字第2280号民事裁定书、投资者记名证券冻结情况表、原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宝鼎公司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万国公司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被告工商年检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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