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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原告申银万国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申银万国股东名册;2.关于转让隧道股份和上海九百法人股事宜的报告;3.原告及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鼎公司)、上海万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上述证据1-3证明原告将系争法人股挂靠在被告国宏公司名下,实为规避当时监管障碍不得已而为之,原、被告于2000年完成的过户行为仅是完成名义上的转换,双方并没有对系争法人股所有权进行交易、买卖的合意;4.关于核准上海九百 200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的通知;5.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表,上述证据4、5证明系争法人股经历多年配股、分红股等,截至原告起诉时,原告挂靠的法人股已增至600万股;6.被告于2006年9月22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认,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人实际为原告;7. 2001-2004年度上海九百股东大会签到名册、上海九百2005年、2006年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挂靠期间原告一直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表明了原告是该部分法人股的实际所有人;8.被告2000-2006年度的工商年检资料及审计报告,证明被告是一家小型私营房地产公司,其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历年处于亏损状态,根本无资金购买系争法人股,被告的会计账务上对此也没有任何记载,可见原、被告之间发生的股权过户行为于事实上不可能是交易转让行为;9.有关报刊上刊登的文章,证明目前出现了大量的法人股回归实际所有人的案例;10.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证明原告挂靠在被告国宏公司名下的4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通过送股增加到600万股,2000年10月13日之前上海九百法人股一直在原告名下,之后原告将系争法人股挂靠于被告名下,过户类型为非交易变动;11.宝鼎公司的函,证明被告的母公司宝鼎公司证明被告名下的6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为原告所有;12.被告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函,证明被告自认其名下的6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为原告所有; 13.申银万国凭证、转账贷方传票及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原告于1994年购入上海九百法人股;14.上海九百于2007年8月 2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每年出席上海九百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15.股权变动情况介绍(1999年度)、积极争取“G九百”股改原非流通股份托管工作的申请,旨在证明被告名下的6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为原告所有;16.劳动合同三份,证明代表被告参加上海九百股东大会并签字的系原告员工;17.配股说明,证明原告现有 6 531 840股上海九百法人股的来源;18.委托代理协议书,证明原告接受委托担任上海九百配股的主承销商;19.证监会配股初审意见,证明证监会同意上海九百进行配股;20.证监会证监发[2001]119号通知,证明证监会于2001年开始禁止股份公司的法人股转让;21.档案机读材料,证明上海九百的登记事项及出资者情况;22.关于上海九百申请配股的批复,证明证监会核准上海九百配股申请;23.上海九百董事会三届三次会议决议、第七次股东大会(1999年年会)决议公告,证明原告是上海九百配股提供商,配股程序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 3月15日;24.验资报告,证明原告分别于 2001年3月2日、3月7日、3月13日打入上海九百共计人民币261 626 374.33元;25.上海九百三届一次董事、监事会决议,证明上海九百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26.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证明证券质押业务必须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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