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银万国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申银万国股东名册;2.关于转让隧道股份和上海九百法人股事宜的报告;3.原告及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鼎公司)、上海万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上述证据1-3证明原告将系争法人股挂靠在被告国宏公司名下,实为规避当时监管障碍不得已而为之,原、被告于2000年完成的过户行为仅是完成名义上的转换,双方并没有对系争法人股所有权进行交易、买卖的合意;4.关于核准上海九百 200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的通知;5.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表,上述证据4、5证明系争法人股经历多年配股、分红股等,截至原告起诉时,原告挂靠的法人股已增至600万股;6.被告于2006年9月22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认,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人实际为原告;7. 2001-2004年度上海九百股东大会签到名册、上海九百2005年、2006年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挂靠期间原告一直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表明了原告是该部分法人股的实际所有人;8.被告2000-2006年度的工商年检资料及审计报告,证明被告是一家小型私营房地产公司,其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历年处于亏损状态,根本无资金购买系争法人股,被告的会计账务上对此也没有任何记载,可见原、被告之间发生的股权过户行为于事实上不可能是交易转让行为;9.有关报刊上刊登的文章,证明目前出现了大量的法人股回归实际所有人的案例;10.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证明原告挂靠在被告国宏公司名下的4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通过送股增加到600万股,2000年10月13日之前上海九百法人股一直在原告名下,之后原告将系争法人股挂靠于被告名下,过户类型为非交易变动;11.宝鼎公司的函,证明被告的母公司宝鼎公司证明被告名下的6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为原告所有;12.被告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函,证明被告自认其名下的6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为原告所有; 13.申银万国凭证、转账贷方传票及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原告于1994年购入上海九百法人股;14.上海九百于2007年8月 2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每年出席上海九百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15.股权变动情况介绍(1999年度)、积极争取“G九百”股改原非流通股份托管工作的申请,旨在证明被告名下的600万股上海九百法人股为原告所有;16.劳动合同三份,证明代表被告参加上海九百股东大会并签字的系原告员工;17.配股说明,证明原告现有 6 531 840股上海九百法人股的来源;18.委托代理协议书,证明原告接受委托担任上海九百配股的主承销商;19.证监会配股初审意见,证明证监会同意上海九百进行配股;20.证监会证监发[2001]119号通知,证明证监会于2001年开始禁止股份公司的法人股转让;21.档案机读材料,证明上海九百的登记事项及出资者情况;22.关于上海九百申请配股的批复,证明证监会核准上海九百配股申请;23.上海九百董事会三届三次会议决议、第七次股东大会(1999年年会)决议公告,证明原告是上海九百配股提供商,配股程序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 3月15日;24.验资报告,证明原告分别于 2001年3月2日、3月7日、3月13日打入上海九百共计人民币261 626 374.33元;25.上海九百三届一次董事、监事会决议,证明上海九百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26.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证明证券质押业务必须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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