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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被申请人山东起重机厂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山起重工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该予以驳回。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山东起重机厂成立于1968年,以起重机械制造加工为主,1976年4月组建益都起重机厂,1991年10月31日变更名称为山东起重机厂,2002年1月8日成立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起重机械及配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咨询、技术服务与销售等业务。山起重工公司成立于 2004年2月13日,2004年5月24日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起重机械、皮带输送机械、石油机械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在山起重工公司成立过程中,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1月 13日同意其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2004年2月26日,青州市经济贸易局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申请保护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名称的报告》。该报告称,“‘山起’既是山东起重机厂的简称,也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山起重工公司的注册损害了山东起重机厂的名称权利,并在职工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恳切希望贵局对此企业名称给予撤销。”2004年2月20日,青州市工商局请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处理因山起重工公司的企业名称引发的纠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处于2004年3月 9日提出如下意见:“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原为国有老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来往中使用‘山起’作为企业简称,同时该企业在我省同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现上述几个企业住所地都在青州市,在社会上易产生误解。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局做好双方企业的工作,并督促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到省局变更企业名称。”但山起重工公司至今未变更企业名称。该纠纷发生后,双方虽经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但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青州市经济贸易局印发的 2005年5月份《工业经济月报》,山起重工公司2005年1月至5月份利润总额为 150.2万元。
  另查明,山东起重机厂李一民等于 2003年8月28日向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8月28日出具 (青)名称预核私字(2003)第590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其出资企业名称为“青州山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2004年2月27日,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山东起重机厂于2005年7月11日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山起重工公司立即停止对“山起”字号的使用,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来本案被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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