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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2年7月22日,原告里下河农科所和南京农业大学共同向国家农业部提出“扬麦11号”普通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2003年9月1日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 CNA20020140.9,该品种权保护期限为15年。2003年8月27日、11月4日,原告先后向国家农业部提出“扬麦13号”、“扬麦 16号”普通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005年11月1日同时获得授权,品种权号分别为CNA20030316.3、CNA20030436.4。该两项品种权保护期限为15年。2004年6月 29日,南京农业大学作为“扬麦11号”共同品种权人授权原告组织、实施、维护“扬麦11号”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维权带来的收益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以权利人身份统一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
  2006年1月1日,原告里下河农科所许可金土地公司独占实施“扬麦11号”、“扬麦13号”、“扬麦16号”植物新品种权。许可期限自许可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007年7月3日,金土地公司与丰宝公司就“扬麦11号”、“扬麦16号”种子购销事宜签订了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同时,金土地公司还与丰宝公司签订了扬麦品种宝应县区域代理协议及销售管理办法,约定丰宝公司在江苏省宝应县辖区独家代理销售由金土地公司提供专版包装物包装的“扬麦11号”、“扬麦16号”种子,代理销售期限自2007年7月3日至2007年12月 30日。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作出如下约定:“丰宝公司如管理控制不力,造成低价销售或窜货至宝应县辖区以外,则按降价销售或窜货的种子数量和价格计算赔偿金土地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50万元人民币。金土地公司如管理控制不力,造成市场供种渠道或价格混乱,丰宝公司有权向金土地公司追偿利益损失。如其他代理商窜货至丰宝公司代理区域,金土地公司将协助丰宝公司按窜货数量将窜货方的相应返利补偿给丰宝公司。”
  2007年9月21日,被告天补公司从如东县种子公司分别购进“扬麦13号”30 000斤、“扬麦16号”10000斤。2007年9月22日,被告分别从中江种业泰兴市神农种子直销门市部和高邮周巷农技站购得“扬麦 11号”49 500斤、“扬麦13号”40 000斤。以上所购麦种均为金土地公司提供的专版包装麦种。此后,被告将购得麦种在宝应地区销售。
  2007年12月13日,金土地公司同意原告里下河农科所以里下河农科所的名义就“扬麦11号”、“扬麦16号”植物新品种权追究他人在宝应地区的侵权责任。
  另查明,被告天补公司成立于2004年 7月23日,注册资金为80万元,经营范围为与“江苏天补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农资连锁经营不再分装的农作物包装种子,以及农膜、农机具、农副产品、花卉、苗木销售、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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