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银行提出的自由路办事处应当对华达装饰厂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算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达装饰厂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由路办事处庭审中亦表示华达装饰厂目前处于自动解散状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
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
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本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华达装饰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未进行改制,由于经营不善,自1998年即停止生产,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处于解散的状态下,自由路办事处作为华达装饰厂现在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清算。本案中,虽然光大银行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但其亦提出了自由路办事处应当对华达装饰厂承担清算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的合并原理以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原则,对自由路办事处的清算责任问题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光大银行提出的自由路办事处应当对华达装饰厂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算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四十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