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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2000年11月10日,光大银行得知华达装饰厂将房屋土地与农行青山支行办理抵押的情况后,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华达装饰厂金融债权的函,请求青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落实该行债权。2003年7月22日,青山区人民政府就该问题做出报告,其中提到华达装饰厂的法定代表人付喆彪在2001年被青山区纪委监察局撤销了厂长职务,由党支部书记临时主持工作。在青山区人民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农行青山支行与原企业负责人付酷彪私自达成协议,于2002年将华达装饰厂房产和土地委托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拍卖,买方为正业公司。2003年5月,青山区人民政府发现此事后立即出面制止,曾多方协调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正业公司要求停止办理有关土地过户手续,但均无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认为,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签订169万元和27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旧有债务设定抵押。农行青山支行称旧有债务149.4万元系由1998年6月25日贷款132.4万元和1999年9月28日17万元的贷款组成,但是两笔贷款在贷款时间、期限、用途、利率等方面并不相同。该两笔贷款借据表面记载均已清偿,还款日期均为1999年11月3日,与149.4万元借据转讫章相同,149.4万元的借款用途又为落债,可见农行青山支行是将旧有债务统归为一张149.4万元的借据,因此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使华达装饰厂的有效资产均设定为农行贷款抵押,双方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的房地产抵押行为无效,农行青山支行就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农行青山支行应将该价款返还华达装饰厂。农行青山支行、光大银行各自的债权可以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于光大银行没有提出确认华达装饰厂与正业公司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且正业公司也已经通过相应程序,成为该房地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因此光大银行要求将抵押物恢复到未抵押状态的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二审另查明,华达装饰厂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原隶属于包头市青山区经贸局,2002年7月,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华达装饰厂划归到自由路办事处。2004年7月7日,华达装饰厂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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