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鲁锦”专指鲁西南民间织锦,即一种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鲁锦’’作为这种具有山东特色的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为国家级主流媒体、各类专业报纸以及山东省内新闻媒体所公认,山东省及济宁、菏泽、嘉祥、鄄城省市县三级史志资料均将“鲁锦”记载为传统鲁西南民间织锦的“新名”,有关工艺美术、艺术的工具书中也确认“鲁锦”就是产自山东的一种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大量证据表明,“鲁锦”织造工艺历史悠久,用这种工艺织造出的纺织品具有手工织造、纯棉质地、色彩绚丽、图案古雅、绿色环保、舒适耐用等特点。在提到“鲁锦”两字时,人们想到的就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传统悠久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及其织造工艺。经山东省嘉祥县、鄄城县共同申报,“鲁锦织造技艺”于2006年被确定为第一批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鲁锦”代表的纯棉手工纺织生产工艺并非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明而成,而是由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人民长期劳动实践而形成。“鲁锦”代表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原料亦非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特定种植,而是山东不特定地区广泛种植的棉花。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后,传统鲁西南民间织锦开始走入现代生活,以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鲁锦与现代生活方式展”为起点,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一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特有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在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所接受。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专指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应为该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被上诉人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主张在我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对此法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人群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并不影响“鲁锦”专指山东地区特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科学性,主张棉织品应称为“棉” 而不应称为“锦”。对此法院认为,名称的确定与其是否符合科学没有必然关系,对于已为相关公众接受、指代明确、约定俗成的名称,即使不符合科学,亦不影响其成为通用名称。鲁锦公司还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普遍性,主张山东省内有些经营者、消费者将这种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称为“粗布”或“老土布”。对此法院认为,山东棉纺织业历史悠久,人们一直将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称为“粗布”、“老土布”,“鲁锦”这一称谓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确定的新的名称,经过多年的宣传与使用,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和接受。“粗布”、“老土布”等旧有名称的存在,不影响“鲁锦”通用名称的认定。综上,鲁锦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第三,被上诉人鲁锦公司于1999年注册“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等。2001年注册“Lj+LUJIN”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物、棉织品等。由于鲁锦公司上述商标所使用的文字与作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用名称的“鲁锦”一致,其应具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因此趋于弱化,作为商标被保护的特性亦相应弱化。“鲁锦”虽不是鲁锦服装的通用名称,但却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西南地区有不少以鲁锦为面料生产床上用品、工艺品、服饰的厂家,这些厂家为了突出“手工、绿色、环保、舒适”的“鲁锦”特点,均有权正当使用“鲁锦”名称,在其产品上叙述性标明其面料采用鲁锦。本案中,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鲁锦”两字,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采用鲁锦面料,其生产技艺具备鲁锦特点,并不具有侵犯鲁锦公司“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合理、正当使用,故不构成对“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基于同样的理由,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鲁锦”字样,也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礼之邦公司作为鲁锦制品的专卖店,同样有权使用“鲁锦”字样,亦不构成对“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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