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对“鲁锦”商标争议的申请书第9页,用以证明上诉人自己对“鲁锦”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认识。
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对被上诉人鲁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综合质证意见为:从科学的角度解释锦与棉,在专业界有分歧,但这和认定“鲁锦”是否为通用名称没有关联性。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简称、俗称及缩写等,一个商品不是只有一个通用名称,称为“老粗布”或“土布”与“鲁锦”是通用名称并无矛盾。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鲁西南民间织锦,是一种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因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而得名,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是历史悠久的齐鲁文化的一部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鲁西南织锦开始被开发利用,引进现代生活。1986年1月8日在济南举行了“鲁西南织锦与现代生活展览汇报会”。1986年8月20日,由山东省经委、省妇联、省艺术学院、省二轻厅等有关单位共同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了“鲁锦与现代生活展”,引起强烈反响。1986年前后,《人民日报》、《经济参考》、《农民日报》、《中国美术报》等报刊发表关于“鲁锦”的专题报道,山东电视台、中央电视台也拍摄了多部关于“鲁锦”的专题片。自此,“鲁锦”作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称被广泛使用。此后,鲁锦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逐渐普及并不断发展壮大。1987年11月15日,为促进鲁锦文化与现代生活的进一步结合,发展农村妇女的生产,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在鄄城县杨屯村举行了双边合作项目---鄄城杨屯妇女鲁锦纺织联社培训班。
山东省及济宁、菏泽等地方的史志资料在谈及历史、地方特产或传统工艺时,对“鲁锦”也多有记载,均认为“鲁锦”是流行在鲁西南地区广大农村的一种以棉纱为主要原料的传统纺织产品,是山东的主要民间美术品种之一。相关工具书及出版物也对“鲁锦”多有介绍,均认为“鲁锦”是山东民间手工织花棉布,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俗称“土布”或“手织布”,因此布色彩斑斓,似锦似绣,故而称为“鲁锦”。
1995年12月25日,山东省文物局作出《关于建设“中国鲁锦博物馆”的批复》,同意菏泽地区文化局在鄄城县成立“中国鲁锦博物馆”。2006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省文化厅、鄄城县、嘉祥县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鲁锦民间手工技艺”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国发(2008)19号文件确定由山东省鄄城县、嘉祥县申报的“鲁锦织造技艺”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鲁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鄄城鲁锦公司在字号中使用“鲁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在1999年被上诉人鲁锦公司将“鲁锦”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被上诉人鲁锦公司的“鲁锦”文字商标和“Lj+LUJIN”的组合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于第25类、第24类商品上,此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对此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经受理,但在商评委未做出决定之前,仍应确认此两商标的法律效力。但任何权利均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到公共利益。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有其权利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的作用主要为识别性,即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商标,但属于正当使用,不具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目的,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