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经委存档的山东省经济委员会 (86)鲁经调字第164号文件及相应简报。证明在济南、北京等地举办鲁锦展览的事实。
3.鄄城县妇联存档的《宣传提纲》、《CIDA扶助山东鄄城杨屯鲁锦妇女纺织联社培训班大会议程》、有关领导讲话等文件。证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双边合作项目-鄄城杨屯妇女鲁锦纺织联社培训班在鄄城县杨屯村举行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中国美术报》、《中国纺织报》、《中国妇女》杂志英文版以及山东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相关报道,用以证明“鲁锦”指代鲁西南民间织锦,这一名词自开始使用后被我国新闻界所公认和传播,已成为通用名称。
第三组证据:山东省及济宁、菏泽的地方史志资料,用以证明在这些史志资料中也将“鲁锦”作为鲁西南民间织锦的通用名称。
第四组证据:《中国美术年鉴》、《中国民族图案艺术》、《齐鲁民间艺术通览》、《齐鲁特色文化丛书》等相关的工具书和出版物,用以证明“鲁锦”在民间工艺美术领域被作为通用名称。
第五组证据,相关政府文件等,用以证明“鲁锦”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已为各级政府的文件所认同。
1.山东省文物事业管理局鲁文物 (1995)第95号文件,批复同意鄄城县成立中国鲁锦艺术博物馆。
2.2004年山东省旅游局鲁旅发[2004]第52号文件《山东省旅游商品开发规划》,规定济宁旅游商品中的工艺美术品类包括楷木雕、尼山砚、鲁锦、水浒人物泥塑等,菏泽市旅游商品中的民间艺术品是“鲁锦”。
3.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法(2006)149号文件,公布“鲁锦织造技艺”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4.国务院国发(2008)19号文件,公布“鲁锦织造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被上诉人鲁锦公司对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综合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一审中,上诉人没有出示上述证据的原件,因此不能采纳为二审新证据。2.上诉人不能明确界定“鲁锦”是什么商品,鲁西南织锦是什么商品。由于指代不明确,故“鲁锦”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老土布、粗布”等才是通用名称。 3.“锦”成为丝织品的通用名称已经具有几千年的历史,上诉人将“锦”定义成棉布类物品的通用名称是反科学、反历史的。
被上诉人鲁锦公司为证明“鲁锦”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提供如下新证据:
1.1984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史》,用以证明丝织物锦与棉织物斑布等物品的特点,说明以“鲁锦”指代棉制品不科学。
2.黄道婆简历和服装、服饰等商品的分类,用以证明农村彩色棉布不是鲁西南特有的产物。
3.济南中恒商城“苓子老粗布”宣传彩页,用以证明山东其他经销老粗布的相关实体不使用“鲁锦”名称,而是使用“老粗布”一词。
4.2008年4月中央2台播放的《妈妈的老土布》视频,用以证明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老土布,没有称为“鲁锦”。
5.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被上诉人鲁锦公司为鲁锦服装所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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