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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其次,根据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亦能印证对“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所做的上述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 3、4均为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虽然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不应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但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所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有助于澄清权利要求1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第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把弹簧件装在铰接件上形成一个装配单元的步骤”,所述特征对在铰接件上安装弹簧件的时机进行了限定,并不涉及铰接件的制造,其中的时间状语“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限定了应当在铰接件尚未从金属带上分离时将弹簧件安装在铰接件上,由此说明,在制造铰接件的过程中,用于制造铰接件的区域以及制成的铰接件应当属于金属带的一部分,没有从金属带上分离。第二,权利要求 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在装配单元完全装配完毕后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切下的步骤”,该特征也不涉及铰接件的制造,但是该特征也进一步证明,铰接件在装配单元尚未完全装配完毕之前仍与金属带相连,由此亦可说明在制造铰接件的过程中,用于制造铰接件的区域以及制成的铰接件应当属于金属带的一部分。第三,如果将权利要求1解释为包括金属带与所述区域完全分离的技术方案,那么在确定权利要求 3、4的保护范围时,将出现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仍与金属带连接时”、“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切下”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相矛盾的情形,这也从反面说明,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应当是金属带的一部分。
  再次,根据申请再审人在涉案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申请再审人曾就“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完整的”陈述了如下意见:“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以及通过将弹簧件安装在铰接件上,就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上述意见表明,申请再审人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明确主张应当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对铰接件进行加工,以及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安装弹簧件,并且所述技术特征已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根据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亦可认定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该区域未与金属带分离。申请再审人在侵权诉讼中,不应无视其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将铰接件与金属带完全分离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先后提交了两份不同的《发明人海因茨·莫斯尼出具的声明》以及一份《关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介绍》,申请再审人在上述文件中详细描述了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以及涉案专利取得的有益效果,虽然多数内容并未记载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不应用于限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通过参考上述文件,有助于理解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以及涉案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的改进,正确地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发明人海因茨·莫斯尼出具的两份声明以及《关于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的介绍》,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系使用型材作为制作铰接件的原料,从型材上锯下铰接件毛坯后,再对每个铰接件毛坯单独进行铣削加工和加工铰接孔,在此过程中,需要专门的工件夹紧装置固定单个的铰接件毛坯。而涉案专利使用条带金属材料,在这个条带金属材料上切削,冲印,冲压等,无需要将单个元件从条状部件上分离下来单独加工,制造时也不需要特别固定的工序,只要把弹簧铰链最后一步才从金属带上切下来就行了,克服了背景技术存在的材料昂贵、加工工艺复杂、对元件单独加工、需要成本昂贵的特别固定工序等技术缺陷。因此,要实现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的发明目的,不仅需在原料上进行改进,使用易于加工的金属带材代替型材,还需在生产工艺上进行改进,即在金属带上进行切割、冲印冲压等,以避免对单个的铰接件毛坯进行复杂的切削加工以及特别的固定工序,只有将上述两方面的改进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解决方案,仅仅使用金属带材代替型材,尚不能完全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海因茨·莫斯尼出具的两份声明以及《关于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的介绍》也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该区域未与金属带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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