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康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 1.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方法与专利方法等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事实依据;2.在眼镜弹簧铰链制造过程中,应用传统的切割、冲压和冲裁工艺与涉案专利方法先后顺延的四个步骤不相同;3.涉案专利方法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情况下实现的,而被控侵权方法既不连续也不顺延,是在与金属带分离情况下,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中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的,与专利方法完全不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OBE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康华眼镜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由五个技术特征组成:1.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2.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3.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4.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5.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且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既是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又是涉案专利方法的特征和效果的体现。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或步骤变化均无法实现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效果和技术目的。被控侵权产品中铰接件的制造方法包括:1.金属带材;2.冲下铰接件;3.砸圆;4.打孔该加工方法是首先将铰接件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中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的,其中砸圆和打孔的顺序可调。由此可见,这与专利方案所采取的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且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方法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等同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康华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方法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2006年12月 20日,二审法院作出(2006)高民终字第 136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 OBE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7010元由OBE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OBE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
  关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说明书中记载有如下内容:“业已证明,这种弹簧铰链的缺点是制造费用很高。这是因为,一方面切削的加工步骤昂贵,另一方面通常又需要昂贵的型材所致;”“这种弹簧件一般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和一个弹簧件组成,由于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又由于这些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
  关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说明书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发明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最好锁紧件安装,这样在部件组装之前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另一方面又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通过使用非切削的加工方法,外壳和铰接件可实现经济加工;”“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而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