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公司辩称,1.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之间的关系是前后排列、顺序固定的递进关系,并以铰接件与金属带料保持连接为前提条件,舍弃步骤之间的关系和前提条件的限定将直接导致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任务,无法实现取消搬运环节和不需人工找正这两个技术效果。2.被控侵权方法不具有涉案专利的“铰接件和金属带料连接”以及步骤之间的固定顺序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3.被控侵权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使用的是金属“带料”,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自行剪裁的长度有限的金属“条料”;涉案专利的步骤二使用“切割”技术,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冲压”技术,二者加工手段截然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在形成凸肩的过程中,涉案专利使用的是“冲压”技术,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模锻”技术,是不同的加工技术,而且涉案专利是一次完成,而被控侵权方法必须由人工与机械结合,反复操作才可以完成。4.涉案专利方法没有对“步骤之间的关系和条件”进行充分表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含义也不明确,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5.OBE公司在涉案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明确承诺了权利要求1的限定条件,即“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就已经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OBE公司无视该承诺,在侵权诉讼中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属于反悔行为,应依法禁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OBE公司于1996年4月 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 96191123.9、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
OBE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康华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另外,OBE公司还发现康华公司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通过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弹簧铰链产品,已经和正在对涉案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使其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康华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以公开方式道歉;3.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4.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415万元;5.承担OBE公司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6.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众所周知,弹簧铰链具有一装弹簧件的外壳,弹簧件可随与眼镜腿连接的弹簧铰链超过正常的戴镜位置移动,并对眼镜腿施加预应力,通过预应力使眼镜腿对着戴镜人的头施压。业已证明,这种弹簧铰链的缺点是制造费用很高。”“这种弹簧件一般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和一个弹簧件组成,由于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又由于这些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所以,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发明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最好锁紧件安装,这样在部件组装之前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另一方面又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而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
2005年8月10日,一审法院前往康华公司所在地,对康华公司加工生产本案诉争产品的加工过程进行了勘验。经勘验,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为:1.人工将从金属带材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一审法院将上述过程用DV进行了拍摄并制作成光盘,并将光盘送达双方当事人质证。OBE公司认为,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恰恰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康华公司认为,1.涉案专利方法是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是三个加工单元组合,顺序可调,不具有先后顺延的特征。2.涉案专利方法的第二步是切割,切割后的区域不脱离金属带材,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是“冲裁落料”,因此二者方法不同,效果也不同。3.涉案专利方法的第三步是“冲压后形成一圆形部件”,康华公司是采用“模锻”,前者是机械操作,后者是手工结合机械操作,因此手段不同,效果也不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