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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发放2.25亿元贷款后,已收至2004年11月24日共667万元的贷款利息。其中深圳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汇入309万元;深圳市深唐供水设备工业有限公司汇入90万元;新宝莱实业发展 (深圳)有限公司汇入10万元;李振海交现金188万元;张玉明深圳账户转款70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5年2月24日,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等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006年2月 2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绍先、张玉明、李振海等所涉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 134号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2003年5月,被告人崔绍先为帮助被告人张玉明融资,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和浦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订2亿元人民币的基本授信合同及1.6亿元的贷款合同,该贷款被张玉明的公司占有。为了偿还到期的该笔贷款,被告人张玉明、崔绍先商定盗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以机场扩建候机楼需资金的理由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被告人张玉明、崔绍先授意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机场公司的财务人员办理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的具体事宜。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深圳机场公司的财务人员代表该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的基本授信合同,伪造深圳机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表该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亿元人民币和0.25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及所有贷款资料上加盖其伪造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2.25亿元人民币贷出后,全部由李振海转到张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 2004年初, 2.25亿元人民币即将到期,被告人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利用上述授信合同内剩余的0.75亿元贷款额度,循环贷款三次,共计贷款2.25亿元人民币,将还贷的期限变相延长一年。被告人崔绍先在延期的贷款合同上签名。被告人李振海在延期的贷款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该判决认为:张玉明、田其伟、崔绍先、李振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贷款罪;张玉明、田其伟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张玉明在诈骗贷款和合同诈骗均是主犯。田其伟在诈骗贷款是从犯,在合同诈骗是主犯。崔绍先在贷款诈骗中虽未占有赃款,但其协助张玉明进行贷款诈骗,帮助张玉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贷款诈骗共犯中的从犯。鉴于崔绍先没有实际占有他人财产,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玉明、李振海,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院判决:一、被告人张玉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其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振海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崔绍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缴扣的假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犯罪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刑事一审判决后,张玉明、田其伟、李振海三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崔绍先在一审承认控罪,判决后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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