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裁判摘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行为人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为控制被害人而采取了轻微暴力,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人藏匿,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家海。因本案于2007年 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小律。因本案于2007年 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海锋。因本案于2007年 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家立。因本案于2007年 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家若。因本案于2007年 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国击。因本案于2007年 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亚四。因本案于2007年 11月9日被逮捕。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犯绑架罪,向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7年10月3日晚,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等人以被害人周建森、符小彬、王润京、董方明、陈小吉预谋抢劫为由,在临高县二环路拐弯处将五被害人控制住,并让五被害人分别打电话通知家人交1500元赎人。王润京、符小彬通过熟人担保天亮再交钱,随后被放回家。董方明的母亲交1500元、周建森的母亲交440元给谢家海后,董方明、周建森被放回家。陈小吉因没有联系到家人,一直等到次日早上6点多公安机关将七被告人抓获后才被解救回家。公安机关当场从谢家海身上缴获赃款1880元。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