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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被告人许官成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被害人确实是与几个涉案公司而非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签订合同,在名义上涉案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实际上,集资诈骗所得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许官成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且前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为主要活动,本案实际上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上述合同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该筹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虚构南京冠成公司、北京冠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国冠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实力雄厚,其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不特定公众投资。综上,可以认定三被告人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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