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处共扣押人民币1 686656.02元、港币1 257 630元、美元6001元、卢布 510元、韩币2万元以及字画393幅,电脑主机2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 DVD1台、佳能摄像机1台、三星手机1部、U盘1个、松下手机1部等财物。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证人马秀萍、门立丛、刘娟、柳金龙、赵君、戴有鹏、郭智贵、李孝凤、周文美、杨敏、陈秀满、袁有贤、张玉祥、秦声祥、高静、倪荑、李洪水、廖志航的证言;被害人濮阳带娣、陈政富、陈静、范杰、赵明克、叶曙俊、陈开伟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收据等书证;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供述;北京墨龙公司、南京墨龙公司、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工商资料;南京冠成公司收支情况表;南京爱心连锁店开业优惠宣传资料;解放军452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出具的证明、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冠成交响曲”大事记的宣传资料、名为“冠”的宣传资料;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款物、搜查笔录材料、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户籍资料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等在卷为证,足以证明。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是否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3.三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4.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起诉的罪名为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要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的标准。集资诈骗罪量刑的幅度,由非法集资的数额以及集资诈骗造成社会危害的大小决定。本案中,被告人骗取集资款合计人民币 33 278 700元,公安机关只追回了一小部分,该事实符合
刑法第
一百九十九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犯罪主体的认定、行为人是否采取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