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茹梅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茹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2.马茹梅在本案中处于显著次要和辅助地位,应与本案的主犯有明确的区别,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 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蚂蚁产品,事实上,许官成虽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北京冠成公司基本没有经营活动,南京冠成公司的主要活动为募集客户资金及返还到期本金及利润,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为养殖蚂蚁投入的资金量非常小。被告人在集资过程中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宣传资料称,“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中国冠成国际科技集团”于2003年2月成立,南京冠成公司、北京冠成公司是中国冠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事实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成立也未挂靠主管过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两个机构。许官成供述称:中国冠成集团成立后一直没有开展业务,与南京、北京冠成公司也没有关系,以中国冠成集团名义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公司经济实力雄厚、规模大,让客户信赖公司有能力返还客户的投资款。三被告人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 33 278 700元,骗取的巨额集资款均打入三被告人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除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三被告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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