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安徽募办不服上述法院二审判决,以安徽彩票中心名义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宣传营销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1.该协议内容违反民政部相关规定。《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经营管理不得对外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虽然民发[2001]105号《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规定允许有关公司参与协助销售,电脑彩票在营销策划等方面允许有关公司参与合作,但民政部办公厅[2001]158号《对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请求的复函》指出,“允许有关公司在电脑票销售时营销策划等方面参与合作,主要是利用有关专业公司在营销策划方面的专业能力为电脑彩票扩大发行规模提供服务。而且,有关专业公司仅仅是参与合作,提供市场调研、市场咨询、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策划专业服务,不得进入经营销售领域。”而德法利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组建销售机构、制定销售方案,对外签订宣传合同,就彩票经营销售进行了一系列活动,其行为已超出专业服务范畴,违反上述文件精神。2.该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民政部办公厅 [2001]158号文件指出,专业性公司所获取的报酬只能从发行费中收取,不得从福利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收取,因为销售总额包括福利基金、资金和发行费三部分,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提成,减少上述三项资金的比例,与发行福利彩票的宗旨和福利彩票的性质相违背,变相地造成公司介入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德法利公司依约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提成,直接参与彩票结算,违反上述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依法改判。
  德法利公司答辩称:1.《宣传营销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德法利公司仅是协助安徽彩票中心进行销售前的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事务,既不参与彩票销售,也不参与资金结算,并未进入彩票经营销售领域。协议签订后,德法利公司制定了宣传方案,支出了巨额资金,履行了合同义务,安徽彩票中心应给予报酬。德法利公司收取的报酬系从发行费中提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驳回安徽彩票中心的申诉请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发行福利彩票为非盈利的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福利彩票属国家专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介入福利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有关专业公司通过为电脑彩票销售提供营销策划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但只能从发行费中收取,不得从福利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提取。因为福利彩票销售总额包括彩民奖金、福利基金和发行费,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提成,将减少上述三项资金的比例,违反福利彩票资金使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宣传营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德法利公司每年投入300万元营销费用,又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提取费用,超出了收取服务报酬的正常范畴,具有投资收益的性质。并且,德法利公司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提取营销费用,这些约定都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于 2004年8月19日作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二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维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德法利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二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判决认定德法利公司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提取营销费用,减少彩票销售总额中三项资金的构成比例,变相介入销售领域,违背客观事实。1.德法利公司按照协议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民政部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服务。民政部办公厅[2001]158号《对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请求的复函》指出,允许有关公司在电脑票销售时营销策划等方面参与合作,不得进入经营销售领域。从协议的约定来看,安徽彩票中心是安徽省福利彩票唯一的发行主体。在协议的履行中,德法利公司举行一系列彩票营销宣传活动,完全是在上述复函所说的范围之中,而并未进入经营销售领域。2.德法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报酬的计算方式获取服务报酬,符合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从协议的体系来看,《补充协议》约定的“安徽彩票中心给德法利公司提取的宣传营销费用,每月或每季末结算一次,”这同样能够印证“按销售总额的比例”仅是对宣传费计算方法的约定。从交易习惯来看,安徽彩票中心与省内数千家销售点签订的《代销协议》也是同样约定“按福利彩票销售总额的 7.5%支付代销费。”不能据此认定数千家代销点都是直接从销售总额中扣除代销费,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无效。3.德法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提取的服务报酬不可能减少彩票销售总额中三项资金的构成比例。首先,福利彩票销售总额包括福利金、奖金和发行费。根据《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福利彩票销售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和支付主体是安徽彩票中心,德法利公司不可能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直接提取宣传费发行费。其次,安徽彩票中心按照彩票销售总额的15%留存在本中心的发行费可自主支配,宣传营销的费用包含在发行费中。依据协议约定,安徽彩票中心按照销售总额为计算依据向德法利公司支付宣传费的比例为1%—3%,低于发行费。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安徽彩票中心给德法利公司提取的宣传营销费用的比例,不受上级有关部门发行费用增加或降低的影响”,这也明确了宣传费实际上是由安徽彩票中心按月从发行费向德法利公司结算。德法利公司获取的宣传费是安徽彩票中心从发行费中支付的费用,不可能减少彩票销售总额中三项资金的比例。二、双方在签订协议及履行过程中,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正是由于德法利公司成功的宣传、营销及巨大的资金投入,才使安徽省的福利彩票销售总额成几倍增长,国家获取了更多的资金发展福利事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安徽彩票中心否认协议有效性的根本原因是在发行费用由20%降至15%后,为减少对其利益影响,其在与德法利公司协商降低宣传费比例不成的情形下,遂以损害社会利益的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安徽彩票中心与德法利公司的合作完全符合民政部 2001年第105号《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精神,安徽彩票中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德法利公司介入了销售领域,不应判决协议无效。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在对特定的彩票发行领域有专项规定时,适用新规定合同有效则当然应适用新规定。因此,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因安徽彩票中心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安徽彩票中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二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