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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上诉称: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包括侵权产品销售者的行为。而且,在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的起诉状中,只在“诉讼请求”部分要求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没有涉及对该两原审被告行为的指控。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2005年6月立案,该立案时间晚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有效阻止四维公司的恶意诉讼阴谋。四维公司1999年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又于2003年撤诉。2004年四维公司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阻止四维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重复诉讼,将导致艾利丹尼森公司等无法从事商业活动,也势必浪费中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答辩称:1.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既销售了侵权产品,也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故佛山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级别管辖将本案移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本案的立案时间应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为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裁定将关联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2.管辖权异议纠纷是程序问题,艾利丹尼森公司等提出的恶意诉讼问题与本上诉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有关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内容是:请求法院判令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生产、制造、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销往中国各地,包括佛山市。
  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提交的起诉状中有关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内容是:请求法院判令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相关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包括佛山市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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