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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法定代表人:杨斌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蔚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周平。
  原审被告: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
  负责人:李巨。
  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广州公司)、艾利 (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深圳公司)、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以下简称里水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以下简称汾江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魏青松,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侵犯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等。 2004年5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2004年11月29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1.05亿元。2005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次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1.5亿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请求将该案移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准许。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2004)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该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与本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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