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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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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 (Avery Dennison 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 (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法律总顾问、秘书。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 (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 (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 (Robea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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