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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因海南网通公司在慈文公司提起诉讼后,已经改变其网站“影视频道”栏目的内容,即已停止《七剑》的在线播放行为,故判令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关于赔偿损失,因慈文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海南网通公司通过该行为的获利亦无法查明,故本院依据《七剑》电影在其网站上的存续时间及该电影的公映时间、影响力等因素,并考虑慈文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海南网通公司赔偿慈文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慈文公司另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海南网通公司涉案网页上播放《七剑》电影时显示了慈文公司等联合出品的内容,未侵犯慈文公司的署名权或其他人身权利,故对慈文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赔偿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包括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960元,均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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