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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海南网通公司辩称:原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嫌侵权的网站是http://221.11.132.112,海南网通公司的网站只是提供了与该网站的链接。虽然该IP地址属于海南网通公司管理的IP地址范围,但不能因此得出该侵权网站由海南网通公司开设经营的结论。在本案中,海南网通公司只提供了由自己的网站到涉嫌侵权网站的链接服务,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而非内容提供商。涉嫌侵权的IP 用户是海南网通公司24480个用户之一,海南网通公司无法对数量巨大的众多网站逐一进行审查,且在得知被链接网站涉嫌侵权后,已及时采取措施断开链接,故不应承担责任。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确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再审认为,慈文公司拥有电影《七剑》在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影作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慈文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通过互联网进入海南网通公司的网站,点击其首页上的“影视频道”,即可在进入的页面上进行操作观看电影《七剑》。进入的网页上虽然有“影视天地”的名称,但该网页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该网页的IP地址亦不能证明该网页另属其他主体所有,故从慈文公司及其他社会公众的角度,播放《七剑》电影的网页至少从表面上属于海南网通公司。海南网通公司如欲证明该网页仅是其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其不应为该网页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因该网页的IP地址位于海南网通公司管理的地址段范围内,海南网通公司能够提供该证据,而包括慈文公司在内的社会公众均无法获得。在海南网通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其关于仅提供链接服务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其应对该网页上播放慈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该网页确属第三方主体所有或实际经营,因该“影视频道”与海南网通公司网站“主页”、“新闻频道”、“文学频道”等并列,海南网通公司将该网页内容作为其内容频道向公众提供,且从其在原审中提交公证书显示被诉后即变更了该“影视频道”内容来看,该选择完全是海南网通公司自主进行的,因此,此种行为与仅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的普通链接不同,海南网通公司对该频道上的内容亦有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其至少应对该网站的实际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主体资质进行一定的审核。本案中海南网通公司至今称其并不知晓该网页的实际经营主体,其未尽到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对该网页上出现的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对海南网通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得知侵权后断开链接即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海南网通公司应对侵犯慈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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