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夏小华,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慈文公司)因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简称海南网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5日作出的(2006)琼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7)民三监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2月16日,一审原告慈文公司起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慈文公司拥有电影《七剑》的著作权,海南网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hai169.com上向公众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慈文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海南网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海南网通公司辩称,海南网通公司没有未经许可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播放涉案电影的网站是http://221.11.132.112,海南网通公司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且在慈文公司起诉后已断开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慈文公司拥有电影《七剑》在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慈文公司提交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5)沪静证经字第4758号公证书显示:2005年9月19日,进入海南网通公司的网站www.hai169.com,点击首页上的“影视频道”,进入“影视天地”(IP地址221.11.132.112),在“搜索”栏中输入“七剑”,依次点击“搜索”、“详情介绍”、“在线观看A面”、“在线观看B面”可以看到有关该电影的介绍及整部电影作品。点击“在线观看A面”后出现的画面中显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宝蓝电影制作公司、华映电影有限公司联合出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