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受理了案外人电装公司于同日对ZL01238898.X和ZL01238896.3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12月23日,专利复审委依据电装公司提交的被告伊维公司于1999年8月31日向被告上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柴公司的装配明细表,以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已经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即不具有新颖性为由,作出了宣告 ZL01238898.X和ZL01238896.3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伊维公司未采取措施应对专利被宣告无效,庭审时称因工作人员错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状寄给了专利复审委,耽误了时间,导致法院以不符合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立案要求为由不予受理并发送了退件通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咨中心),就涉案专利在相关喷油泵总成中的技术比重(即涉案专利从技术角度分析在相关喷油泵总成中作用的量化)问题以及P7泵和PE泵总成技术在涉案《P7、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中的技术比重问题进行鉴定。针对第一个问题,科咨中心出具了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06)鉴字第 027号《技术鉴定报告书》,将喷油泵总成整体技术分为引进技术、群体自主开发技术和自主开发取得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结论为:含有“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一项专利的喷油泵总成整体技术中,引进技术的技术贡献率约占50%,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过程中群体自主开发技术的技术贡献率约占45%,ZL01238898.X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贡献率约占5%;含有“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和“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两项专利的喷油泵总成整体技术中,引进技术的技术贡献率约占40%,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过程中群体自主开发技术的技术贡献率约占50%, ZL01238898.X和ZL01238896.3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贡献率约占10%。针对第二个问题,科咨中心出具了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06)鉴字第027-1号《补充鉴定报告书》,认为创造P7泵和PE泵价值的诸要素主要为技术(设计、工艺)、制造、管理三方面,总成技术则包括技术(设计、工艺)和制造两个方面,其中涉案两项专利应归结为协议合同产品的设计技术范畴,在对协议附件中“技术情报”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补充鉴定结论为:P7泵和PE泵总成技术在协议所涉全部转让内容中的技术比重为70%左右;管理体系在协议所涉全部转让内容中的比重为30%左右。
庭审中,被告上柴公司、伊维公司提供了《退款及关于
的补充协议》及伊维公司向案外人电装公司退款的贷记凭证,称伊维公司与电装公司已协商确定涉案专利在转让技术中所占的比重,并且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将此前收取的专利所涉之许可使用费退还给电装公司。伊维公司提供了其给付原告购房款和奖励费的单据,称伊维公司已向原告翁立克支付了人民币20余万元的奖励,但前述单据的落款时间在涉案《P7、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