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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5.5通和置业、广厦创业的二审诉讼费由通和置业、广厦创业分别自行承担。
  第6条、违约责任。
  6.1若通和置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期限支付利润补偿款,则通和置业应向通和控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通和置业未支付数额乘以四倍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2若通和置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期限向和信公司、大兴公司支付诉讼费,则通和置业应向和信公司、大兴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通和置业未支付数额乘以四倍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7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各方承诺本协议是各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并经通和控股股东会通过或通和控股其他股东同意后生效,并一致同意将调解协议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二、关于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与富沃公司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一条、对一审判决的服从。
  各方一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第二项“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888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1月10日止,款项为9000万元按还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 8.5%计付;2006年11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款项为3888万元按还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8.5%计付)”。
  各方一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中关于富沃公司负担270 414元案件受理费的判决。
  第二条、富沃公司欠通和控股债务数额的确定。
  各方一致确认:按照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方法计算,截至2009年2月28日,富沃公司应向通和控股支付的利息共计 1827.245万元,本息合计5715.245万元 (伍仟柒佰壹拾伍万贰仟肆佰伍拾圆整)。
  第三条、富沃公司欠通和控股债务的偿还。
  各方一致同意,富沃公司以其转让深圳市恒信德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7.64%股权的转让款偿还其欠通和控股的债务,并同意由股权受让方直接将5715.245万元(伍仟柒佰壹拾伍万贰仟肆佰伍拾圆整)支付至通和控股,付款时间不迟于2009年 2月28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富沃公司已经将前述全部价款5715.245万元(伍仟柒佰壹拾伍万贰仟肆佰伍拾圆整)支付给了通和控股。
  第四条、诉讼费用的支付。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富沃公司负担的诉讼费270414元(贰拾柒万零肆佰壹拾肆圆整)已由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预缴,富沃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偿付诉讼费270 414元(贰拾柒万零肆佰壹拾肆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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