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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3.4本协议第3.1款至3.3款所约定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3.4.1通和置业应向通和控股支付的税后利润补偿款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 812.5万元);
  3.4.2通和置业按照本协议第1.3款应向通和控股补偿的税款及违约金;
  3.4.3通和置业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应向和信公司、大兴公司支付的诉讼费;
  3.4.4通和置业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4.5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为催收通和置业利润补偿款、违约金支出的费用等。
  第4条、通和控股委托广厦创业委托收款代理权的撤销。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2006年2月28日通和控股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是通和控股委托广厦创业代为向通和置业和富沃公司收取到期债权,而不是通和控股将该等应收股权转让收益款的债权转让或无偿赠予广厦创业。同时,协议各方一致确认:自一审判决之日(2008年5月13日)起通和控股委托广厦创业收取债权的代理权终止。
  第5条、诉讼费用承担。
  5.1本案一审判决和信公司、大兴公司承担的901 380元,通和置业承担的 630 966元,共计1 532 346元(该诉讼费已全部由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垫付),由通和置业承担佰分之柒拾(70%),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佰分之叁拾(30%),即通和置业承担1 072 642.2元,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459 703.8元。
  5.2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的二审诉讼费由通和置业承担佰分之柒拾(70%),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佰分之叁拾 (30%)。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已缴纳二审诉讼费2 570 870元,根据调解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的原则,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的二审诉讼费暂按1 285 435元计算,故通和置业应承担899 804.5元,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385 630.5元。
  5.3按本协议第5.1、5.2款确定的原则综合计算,通和置业应承担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已支付的一审、二审诉讼费中的壹佰玖拾柒万贰仟肆佰肆拾陆圆柒角 (1 972446.7元)。通和置业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偿付诉讼费壹佰玖拾柒万贰仟肆佰肆拾陆圆柒角(1 972446.7元)。
  5.4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的二审诉讼费数额与本协议第5.2款估算的数额(1 285 435元)不一致,对于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的二审诉讼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数额为准,由通和置业承担佰分之柒拾(70%),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承担佰分之叁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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