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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1.2通和置业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通和控股提供证明通和置业向原股东通和控股追加分配的利润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 812.5万元)已经完税的以下材料:
  1.2.1通和置业股东会向原股东通和控股追加分配利润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 812.5万元)的决议原件贰(2)份。
  1.2.2证明通和置业股东会在作出向原股东通和控股分配利润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 812.5万元)的决议时,通和置业可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大于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 812.5万元)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审计机构出具的通和置业的审计报告复印件贰(2)份(需经通和置业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1.2.3证明通和置业向原股东通和控股追加分配的利润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 812.5万元)已经完税的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贰(2)份(需经通和置业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1.3如通和置业未提供本协议第1.2款规定的材料且通和控股为通和置业支付的利润补偿款承担了纳税义务,则通和置业应当在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 (17 812.5万元)之外另行补偿通和控股因获得的利润补偿款缴纳的税款。通和置业应在接到通和控股通知后10日内向通和控股支付前述税款。若逾期支付,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通和控股需缴纳税款乘以四倍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2条、通和置业支付利润补偿款的时间。
  2.1通和置业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通和控股支付柒仟壹佰贰拾伍万圆 (7125万元),其余壹亿零陆佰捌拾柒万伍仟圆(10 687.5万元)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通和控股支付。协议各方一致确认通和置业已经向通和控股支付了叁仟万圆 (3000万元),该叁仟万圆(3000万元)从前述价款中相应扣减。
  2.2若通和置业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通和控股支付的税后利润补偿款不足柒仟壹佰贰拾伍万圆(7125万元),则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有权要求通和置业及其保证人立即向通和控股支付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 812.5万元)全款,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和置业及其保证人的财产,不受上述分期支付约定的限制。
  第3条、通和置业付款义务的担保。
  3.1广厦创业自愿为通和置业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放弃就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事项提出异议、抗辩和诉讼的权利。
  3.2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自愿为通和置业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放弃就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事项提出异议、抗辩和诉讼的权利。
  3.3楼忠福先生自愿为通和置业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放弃就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事项提出异议、抗辩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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