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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通和置业未按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在公司取得盈利的情况下,向通和控股支付补偿款,应就其盈利的部分承担支付补偿款的民事责任。富沃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协议的约定,如数向通和控股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按实际欠款额承担付款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广厦创业在接受通和控股委托当时,未如实告知其与通和置业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且在接受委托后,也未积极履行委托人的义务,原告在通和控股怠于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提起代位诉讼,理由正当。故判决:一、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补偿款130 080 177.93元;二、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3888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7月1日至 2006年11月10日止,款项为9000万元按还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8.5%计付;2006年11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款项为3888万元按还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8.5%计付);三、撤销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收债权的授权;四、驳回原告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1 802 760元,由原告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1 380元,被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30 966元,被告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0 414元。
  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各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法原则,经友好协商,于2009年3月17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关于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与通和置业、广厦创业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1条、通和置业应支付利润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1.1和信公司、大兴公司、通和控股与通和置业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确认:通和置业实际产生的净利润已经超过了2.5亿元,通和置业应当支付通和控股总利润补偿款贰亿叁仟柒佰伍拾万圆(23 75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通和置业以追加利润分配的形式向通和控股支付该利润补偿款,即通和置业在23 750万元的基础上扣除所交25%企业所得税后向通和控股支付壹亿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圆(17 8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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