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通和置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公司股权依法变更为广厦创业持有50%股权,东阳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金科公司持有 10%股权。2006年2月28日,通和控股作出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委托广厦创业代公司追回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同意广厦创业全权行使通和控股的债权人权利,代为追回通和置业利润补偿款15 912.5万元以及富沃公司受让通和置业股权的欠款7250万元及利息,通和控股不再行使该项权利。2006年10月,通和置业又经变更登记,广厦创业持有通和置业100%股权。2006年11月7日,通和控股向广厦创业出具委托付款书,要求广厦创业将收回的富沃公司股权转让款 5112万元直接支付给浙江大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1月10日,广厦创业作为付款人,向该公司支付5112万元。 2007年1月12日、3月2日,广厦创业先后向通和置业发出催款函,要求通和置业支付通和控股项目利润补偿款15 912.5万元。2007年3月12日、4月16日,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等通和控股股东先后给通和控股发出《关于要求公司立即通过诉讼追回被违法占用资金和转移项目的函》和《关于要求公司立即通过诉讼追索应收债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紧急催告函》,要求公司通过诉讼向广厦创业、通和置业、富沃公司追回公司的巨额应收债权,追回被广厦创业侵吞的蚌埠新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和分红等。2007年4月17日,通和控股总裁徐泉函复和信公司、大兴公司等,称基于公司当时的状况及用章的审批程序,公司无法根据股东的要求提起诉讼、向通和置业、富沃公司和广厦创业追索公司的巨额应收债权。2007年4月25日,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共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通和置业立即向通和控股支付利润补偿款23 750万元及利息1049.71万元;(2)富沃公司立即向通和控股支付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及利息1419.5万元;(3)撤销通和控股对广厦创业的委托代收的授权;若广厦创业已经收取部分债权,则应返还通和控股;(4)通和置业、富沃公司、广厦创业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2007年10月,广厦创业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广厦股份,现广厦股份持有通和置业100%股权。根据通和置业2006年财产表报,截止2006年12月 31日,通和置业处于亏损状态。但广厦股份2007年半年度报告载明,通和置业在报告期内,为公司贡献净利润136926 503.08元。
原审法院认为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作为通和控股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其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和信公司、大兴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分别涉及利润补偿款、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及解除委托关系等三项请求,而请求的对象虽涉及三个不同的主体,但由于原告的请求是以实现股权转让款这一同一标的作为其事实上的牵连而构成了必要的共同诉讼,该案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