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大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联系销赃后又主持分赃;被告人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共同参与预谋,按照分工实施犯罪,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程度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帮助出售文物,联系买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周长安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海峰、邵文强在共同转移赃物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刘大力的辩护人关于刘大力没有进行组织策划及指挥等行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曹振庆关于其来到蓟县不是为了盗窃白塔寺文物的辩解,显系狡辩,其辩护人关于曹振庆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事实根据不足,均不予采纳。赵殿永的辩护人关于赵殿永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事实根据不足,不予采纳。赵学海的辩护人关于赵学海关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韩连亚的辩护人关于韩连亚系在他人的纠集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曹伟的辩护人关于曹伟未实施盗掘行为,事先并不知道盗掘白塔寺文物之事,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拍照的物品是被盗文物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相悖,不予采纳。周长安的辩护人关于周长安在被纠集参与犯罪后,仅起到介绍倒卖文物作用,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的规定,于2007年7月25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