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大力、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申小虎、周长安、张海峰、邵文强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曹振庆辩称:本人来蓟县是应赵学海的邀请看望老同学,不是为盗窃白塔寺的文物。其辩护人认为曹振庆系从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大力及其辩护人辩称:盗掘人员的纠集和组织、技术资料和经费的筹集、盗掘过程的指挥均不是刘大力所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殿永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殿永事前没有参与预谋,仅是为贪利而出资,不是主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学海及其辩护人辩称:赵学海没有参与预谋,亦未参与选择作案现场、租房、实施盗掘和分赃等具体犯罪行为,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连亚及其辩护人辩称:韩连亚是在赵殿永的纠集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伟及其辩护人辩称:曹伟到蓟县之前不知道盗掘白塔寺一事,且到蓟县后没有动手参与盗掘;曹伟在给涉案文物拍照之前,并不知道所拍照的是被盗文物。
被告人周长安及其辩护人辩称:周长安系被纠集参与犯罪,在本案中仅起交易介绍作用,且不明知涉案文物的重要价值。此外,周长安归案后协助抓获同案被告人申小虎,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4年底,被告人刘大力为牟取非法利益,产生盗掘天津市蓟县白塔寺地宫内文物之念,并于同年12月在白塔寺西墙外承租了蓟县城关镇西南隅村赵江家带小院的平房。2005年6、7月间,刘大力将盗掘白塔寺地宫内文物的想法告知被告人赵学海、赵殿永,赵学海、赵殿永表示同意,而后联系了被告人曹振庆,共同密谋犯罪方案,商定由刘大力、赵殿永出资购置作案工具,曹振庆负责技术指导、组织人员,赵学海提供汽车及白塔寺的相关资料。之后,曹振庆纠集了被告人亓孝军、王安民等数名盗掘人员,赵殿永纠集被告人韩连亚并伙同刘大力一起购置了水泵、鼓风机、铁锹、照明灯等作案工具。随后,亓孝军、王安民伙同其他盗掘人员,在刘大力事先租赁的平房院内先挖竖井,再挖掘由此通向白塔寺地宫的水平地道。挖掘期间,刘大力在现场进行指挥,曹振庆提供技术指导,赵殿永、韩连亚负责送饭并望风,被告人曹伟则多次单独或伙同赵殿永到白塔寺附近探听能否听到挖洞的声音。同年8月上旬,上述被告人从白塔寺地宫内盗出辽代石雕涅槃像、金属舍利塔、佛坐像、白釉瓷立狮、青铜法器、瓷器及水晶玉石、珠子等大量文物,并在刘大力的指挥下,使用赵学海提供的车辆将所盗文物运送到刘大力的亲属家藏匿。为便于变卖,曹振庆提出购买数码相机对上述文物进行拍照。之后,曹伟使用赵殿永购买的数码相机对上述文物进行拍摄。
2005年8、9月间,被告人刘大力为销赃联系到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并经两人介绍将大部分文物卖给一陈姓男子(现在逃),获赃款220万元。各被告人在刘大力主持下进行分赃,刘大力得赃款60余万元,被告人曹振庆得赃款22万元,被告人赵殿永得赃款31万元,被告人赵学海得赃款23万元,被告人亓孝军得赃款12万元,被告人韩连亚得赃款16万元,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得赃款10万元,剩余赃款分给其他盗掘人员。分赃后,刘大力将尚未卖出的小件文物藏匿于自己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列被告人抓获归案。周长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申小虎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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