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大力。
被告人:曹振庆。
被告人:赵殿永。
被告人:赵学海。
被告人:亓孝军。
被告人:韩连亚。
被告人:曹伟。
被告人:王安民。
被告人:申小虎。
被告人:周长安。
被告人:张海峰。
被告人:邵文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犯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张海峰、邵文强犯转移赃物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5年6、7月间,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韩连亚为牟取暴利,密谋盗窃天津市蓟县白塔寺 (建于辽代,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宫内的文物。经商定由刘大力、赵殿永出资购置作案工具,曹振庆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人员,赵学海提供汽车及白塔寺的相关资料,采取在白塔寺附近租房挖洞的方式盗窃白塔下的文物。此后,曹振庆找来被告人亓孝军、王安民等盗掘人员,韩连亚和刘大力购置了水泵、鼓风机、铁锹、照明灯等作案工具。盗掘实施过程中,由刘大力、曹振庆负责指挥,赵殿永、韩连亚负责提供饮食并望风,亓孝军、王安民伙同其他被雇用的盗掘人员具体实施挖掘,先用铁锹等工具在刘大力事先承租的、位于天津市蓟县城关镇西南隅村的一套平房院中开挖竖井,再挖掘由此通向白塔地宫的水平地道。盗掘期间,被告人曹伟数次到白塔周围探听能否听到地下挖洞的声音。地道挖通后,上述被告人将白塔地基破坏后进人地宫,窃取石雕涅槃像、金属制舍利塔、佛坐像、银莲花座、玉坠、金刚杵等大量文物,并将所盗文物放在刘大力亲属家中藏匿。窃得上述文物后,曹伟用数码相机逐件拍照以利变卖。2005年8、9月间,刘大力等人欲将上述文物变卖,找到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申小虎、周长安明知刘大力手中文物系盗窃所得,仍为其联系买主。经申小虎、周长安介绍,刘大力将上述文物卖给陈某(现在逃),得赃款220万元,由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等人瓜分。2006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刘大力抓获后,刘大力之妻、被告人张海峰明知家中藏匿的物品系刘大力犯罪所得,仍伙同被告人邵文强将赃物转移。综上,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的行为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小虎、周长安的行为均已触犯
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海峰、邵文强的行为均构成转移赃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长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同时适用
刑法第
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提请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