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和许赞有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是: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银行账号和资金全部被冻结的情况下,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迫不得已向私人借款,且借贷利息并未超出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一审判决不支持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按实际发生的利息损失计算赔偿额,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海关扣押地毯所造成的损失系拜特公司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致,因而不赔偿,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对拜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不是没收该财产,更不是销毁该财产,相反,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并保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灭失,价值不毁损。上诉人许赞有申请查封扣押拜特公司地毯的目的,也仅在于制止拜特公司出口该批货物,而不是要求人民法院没收该财产。因此,拜特公司的货物在被查封扣押期间,仍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查封扣押措施解除之后,被查封扣押的货物依法应当完好无损。现许赞有的财产保全申请被认定错误,而拜特公司被扣押的货物全部灭失,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上诉人许赞有上诉并答辩称:一审认定许赞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责令上诉人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错误,并判令许赞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许赞有采取被诉维权措施时,涉案专利尚处于有效状态,并未被宣告无效。许赞有依据
民事诉讼法及
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以及先行责令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均属合法维权行为,并无主观恶意,况且许赞有在提起诉讼时,涉案专利权曾两次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最终均被维持有效,许赞有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会败诉,后涉案专利权确实被宣告无效,但依据
专利法第
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精神,许赞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