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教育部制定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根据《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教育手段,而不是简单的惩罚。只有在充分考虑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的基础上,处分手段才能真正发挥教育作用,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悲剧。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建青。
原告:宋宝宁。
被告:青海湟川中学。
法定代表人:马康伯,该校校长。
原告李建青、宋宝宁因与被告青海湟川中学(以下简称湟川中学)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建青、宋宝宁诉称:原告之子李晖系被告湟川中学高二(6)班学生。2005年 11月8日下午,李晖参加湟川中学组织的政治课考试,监考老师在没有充分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晖作弊。次日上午,湟川中学相关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未经调查核实,即作出对李晖记过处分的决定,并将处分决定张贴于校园公示栏内。同日李晖在家中自缢身亡。湟川中学的错误处理决定给李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严重的心理伤害,并导致李晖自杀身亡。故请求法院判令湟川中学赔偿死亡赔偿金 146 393.40元、丧葬费8614.50元、交通费 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