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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四)双方当事人诉请的违约责任。在本诉中,索特公司要求新万基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在反诉中,新万基公司要求索特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万元,这两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范畴,而违约责任是因违反有效合同导致的法律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本案中,《联合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故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亦不会引发违约责任的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担保法》四十九条第一款、《担保法司法解释》六十七条第一款、《合同法》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联合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索特公司向新万基公司赔偿损失79 320.5元;(三)驳回索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新万基公司的反诉请求。
  新万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未告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由索特公司履行先行解除转让土地的抵押,能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2.索特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虽经新万基公司多次敦促,迟迟不履行解除转让土地抵押的先履行义务,主动提起诉端,以谋求土地升值的巨大利益,有违诚信。新万基公司积极投入履约,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索特公司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3.索特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6000万元。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认定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3.认定索特公司违约并承担6000万元违约金;4.由索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索特公司答辩称,1.本案所涉合同因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双方的协议中并未对索特公司解除抵押权的时间作出规定,因新万基公司没有根据约定在合同签订的七日内投入首期资金500万元及后续资金,致使索特公司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从而向银行行使解除抵押权。因此可以看出,索特公司并没有违约,而是新万基公司违约。3.违约金条款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本案因合同无效,故新万基公司诉称适用违约金条款主张6000万元不成立。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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