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5日,新万基公司向索特公司发出《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项目开发进度表(一)》,载明,为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索特公司在相应时间内配合完成项目前期开发工作,于2006年1月 20日前办理好土地解押手续,并要求索特公司予以确认回复。索特公司未予回复。
2005年12月25日,新万基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新万基公司委托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金三峡花园城进行设计,设计费按22元/平方米计算,暂估为1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设计平面图与设计效果图。
2005年12月25日,新万基公司与重庆索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索特旅游公司)签订了《人员借用协议》。约定,为配合新万基公司与索特公司联合开发项目的进度,索特宾馆已正式停业,为妥善解决索特旅游公司职工在项目建设过渡期间的工作安置问题,索特旅游公司以借用形式向新万基公司输出职工 17人,新万基公司按照
劳动法规定支付借用人员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006年3月10日,新万基公司分别向王幼敏、洪江等17名职工支付了18 980元工资。
2005年12月,新万基公司与索特旅游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约定,由新万基公司借款150万元给索特旅游公司。
自2005年12月25日起,新万基公司多次致函索特公司,要求索特公司履行金三峡花园项目开发的配合工作。
2006年1月4日,新万基公司与成都尚筑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新万基地产“万州观音岩”项目全程开发顾问暨营销代理合同》。新万基公司委托成都尚筑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担任金三峡项目“全程开发顾问暨营销代理”,代理费用按照本项目销售合同金额的2.2%收取。合同签订后,成都尚筑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新万基公司提供了《服务计划书》。
2006年3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分行致函索特公司称,索特公司未经该行同意,擅自将抵押物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严重侵害了该行的抵押权。要求索特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6年4月10日,新万基公司与杨天歌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约定由杨天歌承包金三峡花园项目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除工作。2007年4月12日,新万基公司与杨天歌又签订了《金三峡开发项目拆除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因新万基公司未能履行其2006年6月开工的承诺,致杨天歌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对2006年4月10日的《房屋拆除合同》作出一定修改。
2005年12月29日,新万基公司向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缴纳了2万元“房交会参展费”。2006年4月25日,新万基公司向成都康美凯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2006年万州房交会展台设计装修搭建费”40 340.5元。
索特公司2007年12月20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新万基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和《补充协议》后,新万基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联建工作无法进行,联合开发的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2.新万基公司向索特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万元;3.新万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