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雷茨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成立于1896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G611405号“LE RITZ”商标、第3098933号“RITZ”商标和第 3098934号“RITZ”商标。其中第G611405号商标系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核定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疗养所、疗养院、美容美发沙龙等,有效期限自 199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9日;第3098933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4类的美容院、理发室、疗养院、矿泉疗养院,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2年2月20日,有效期限自2005年5月21日至2015年 5月20日;第3098934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饭店、餐馆、带有烤肉房的饭店、快餐馆、茶室、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旅馆预订,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2年 2月20日,有效期限自2003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
1998年11月9日,原告雷茨公司与案外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THE RITZ-CARLTON HOTEL COMPANY,L.L.C.,以下简称丽嘉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原告授权丽嘉公司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区域内将“RITZ”作为“RITZ-CARLTON”标识的一部分自行使用或者再许可他人使用。 2000年8月7日,丽嘉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RITZ-CARLTON”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旅馆、餐馆、快餐馆、酒吧等。案外人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The Portman Ritz-Carlton,Shanghai)成立于 1998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Z-CARL- TON”标识。根据该公司网站记载,“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现成为中国国家旅游局正式授予的白金五星级饭店”,“此奖项是中国旅游饭店业的最高级别,而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是全国仅有的三家白金五星级饭店之一并是上海唯一获选的国际性豪华酒店”。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北京建国路丽思卡尔顿酒店亦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Z-CARLTON”标识。
原告雷茨公司另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希腊、南非、以色列、新加坡、日本、德国等国注册了“RITZ”商标或包含“RITZ”的文字组合或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原告雷茨公司为维护其对“RITZ”标识的合法权利,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维权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处理原告与克罗地亚公司Damir Kruzicevics有关“ritz-hotel.com”的域名争议中,于2006年1月16日裁决将域名“ritz-hotel.com”转移给原告。原告在日本注册的在第23类和第42类上的“RITZ”商标曾在日本法院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06年9月15日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认定案外人奥德房地产公司丽致酒店管理分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擅自使用“H. 0.RITZ”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责令该公司改正。
案外人厦门丽晶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丽晶公司)成立于1993年,法定代表人为周涛。该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丽池RITS及图”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提供食宿旅馆、餐厅、美容院、理发店、按摩”等。初审公告期内,原告雷茨公司以其注册的第G611405号“LE RITZ”商标对厦门丽晶公司关于“丽池RITS及图”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中国商标局于2005年 11月21日作出裁定:异议人(雷茨公司)商标由“LE”和“RITZ”两部分组成,由于“LE”为法语中的介词,该商标的主体为“RITZ”,被异议商标的外文部分“RITS”与“RITZ”前三个字母完全相同,虽第四个字母“S”和“Z”不同,但两者发音近似,消费者难以区分双方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原告的第G611405号“LE RITZ”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厦门丽晶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于2005年12月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裁定目前处于复审阶段。另,厦门丽晶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于2004年取得第43类上的“丽池”文字商标、第43类和第44类上的“水纹”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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