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被告人马志松获悉可以通过劫持域名服务器的方法盗取他人的网络游戏账号信息并掌握了劫持域名服务器的原理,随后,马志松与被告人彭旭一起研究、学习劫持域名服务器的具体方法。同年 8月,彭旭按照马志松的要求和思路编写出域名服务器的劫持程序,马志松遂准备采用劫持域名服务器的方法欺骗互联网用户,使域名服务器错误解析从而指向到其设置的携带多种网络游戏木马(一种远程监控软件,用于搜集用户的上网信息及键盘操作,并进行远程传送)的服务器上,以达到盗取用户网络游戏账号信息的目的。同年9月,马志松将上述意图告知被告人补勇、马志强、柳绪刚等人,并由补勇出资人民币4000元,马志强、柳绪刚各出资人民币18 000元,用于租用作案用的出租房、电脑以及服务器等。马志强还通过互联网租用了无锡电信大浮IDC机房8台服务器,用于存放由马志松伪造的腾讯公司迷你网首页和由马志强、柳绪刚收集到的 17种用于盗取国内网络游戏账号的木马。 2007年10月初,马志松通过网络联系了被告人唐嵩钧,让唐嵩钧为其编写了收集各地域名服务器地址的程序以及优化修改下载的木马程序和编写网页木马的免杀程序,用于劫持域名服务器。
2007年9月底至11月中旬,被告人马志松等人在成都市使用编译好的劫持程序对上海市、重庆市、扬州市等10余个省市共计27台域名服务器实施攻击劫持,造成互联网用户在访问腾讯公司迷你网主页时,被错误指向到马志松等人事先设置于无锡市的携带17种网络游戏木马的服务器上,从而被感染木马病毒。因马志松等人的攻击劫持行为,腾讯公司被迫暂时关闭其迷你网首页,致使腾讯公司迷你网及QQ客户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由此造成腾讯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 100 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志松、彭旭、马志强、柳绪刚、唐嵩钧、补勇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另有腾讯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王鸿鹏、丁晓亮、蒋勇、王修军、钟胜、李敬、陈慧、章健的证言,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安计司鉴(2008)第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苏省公安厅出具的苏公网鉴字(2008)001号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书,江苏省公安厅出具的苏公网鉴字 (2008)002号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书,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无锡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诉机关对于马志松等六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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