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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干扰的技术手段攻击劫持互联网运营商的公共域名服务器,在域名服务器中添加指令,在大量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植入木马病毒,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志松。
  被告人:彭旭。
  被告人:马志强。
  被告人:柳绪刚。
  被告人:唐嵩钧。
  被告人:补勇(曾用名脆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志松、彭旭、唐嵩钧、马志强、柳绪刚、补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7年9月底至11月中旬,被告人马志松、彭旭、马志强、柳绪刚、唐嵩钧、补勇合谋盗取互联网用户的网络游戏账户信息,其利用域名服务器劫持程序攻击劫持了上海市、重庆市、扬州市等 10余个省市共计27台域名服务器,造成互联网用户在访问腾讯公司迷你网主页时,被错误指向到马志松等人事先设置于无锡市的携带17种网络游戏木马的服务器上,从而被感染木马病毒。因马志松等人的攻击劫持行为,腾讯公司被迫暂时关闭其迷你网首页,致使腾讯公司迷你网及QQ客户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由此造成腾讯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 100 800元。马志松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予以惩处。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互联网运营商的公共域名服务器是我国互联网的重要基础设施。域名服务器的作用是对网站和其对应的IP地址进行解析,使互联网用户通过输入网址访问到相应的网站,即域名服务器的解析是互联网用户访问网站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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