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许忠汉,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红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政,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政,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雁池发电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苇湖梁发电公司)、新疆华电哈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发电公司)、新疆华电喀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喀什发电公司)、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吉热电公司)、乌鲁木齐红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能公司)、新疆金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6月21日,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工贸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8 526 500元、利息5 808 622元。2.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红能公司、金马公司、安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8月17日,工贸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新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民路支行)签订2004年北字第04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工行新民路支行向工贸公司提供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8月1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4.425‰、借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等。同日,工行新民路支行依据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工贸公司提供了5000万元借款。2005年7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签订3002000000115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工行新民路支行依据 2004年北字第04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工贸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2005年8月11日,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在《新疆日报》上就债权转让事宜向工贸公司发布公告。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受让本案债权后,工贸公司向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返还借款1 473 500元。本案借款在2005年3月20日至2005年 5月27日期间的利息为7 508 803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