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
负责人:贺晓初,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江东,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宝江,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瑞平,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政,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哈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喀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忠汉,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政,该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