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6年4月,被告人王桂平以18.4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45 360元;
4.2006年4月,被告人王桂平以2.25吨二甘醇冒充二聚丙二醇销售给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额为29 925元。
三、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
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桂平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向南京正一联合会计事务所张忠仁提供其伪造的总额为50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手续,骗取了验资报告,后至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桂平的供述,证人周东俊、王占江、洪国兰等70余人的证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有关问题的说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证、请验单、取样单、检验记录、辅料检验报告书,王桂平伪造的“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营业执照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业务入仓单、送货单、购进药品验收单,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提供的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患者统计表、《亮菌甲素事件中死亡患者情况》,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亮菌甲素注射液样品的鉴定报告,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零担货物查询表》及《江都市东北托运运输公司回执》,王桂平伪造的丙二醇检验报告单,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江苏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06C0208检验报告,王桂平伪造的现金缴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王桂平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致使制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市场后致多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桂平虽辩称其不清楚二甘醇是否用于药品生产,也不清楚制成药品后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是,根据王桂平的工作性质、生活经验及其认知能力和水平,在制药企业订购药用丙二醇的情况下,王桂平应当明知其销售给制药企业的二甘醇是用于生产药品,最终将用于临床治疗。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桂平在实际销售前,自己喝了一点二甘醇,自述感觉胃里有点灼痛,其他没有什么强烈反映,即将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可见,王桂平事先已经知道二甘醇不能用于药品生产,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致使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假冒的药用丙二醇生产出不合格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由于该注射液的使用对象是不特定的患者,而二甘醇中毒给人体造成的危害巨大,王桂平将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公司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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