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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一、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2005年1月,被告人王桂平以伪造的“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取得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信任,双方发生购销业务往来。2005年9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采购人员钮忠仁(已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另案处理)以每吨 14 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订购1吨药用丙二醇。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以每吨7200元的价格,从张家港保税区华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1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以“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于9月22日通过常州雨天物流有限公司发货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后又将伪造的批号为050919的5张产品合格证,邮寄给钮忠仁。
  2006年3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批号为 050919的假冒药用丙二醇进行检验,发现相对密度高于正常值,但为赶生产进度,仍违规开出了合格检验报告,并将该批丙二醇投入生产,生产出规格为10ml:5mg,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并于 2006年3月28日及4月21日将该批注射液分两次销售给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该批药品全部销售给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别于同年4月7日、17日、 25日分三次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广东省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共计3600支,该院于 2006年4月18日开始临床使用,一共给 60余名患者使用了该药品,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病情加重,其中吴明远等14名患者死亡。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6月8日对患者吴明远的尸体进行鉴定,结论为:1.吴明远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吴明远的中毒性肾病以及肾衰竭与二甘醇中毒有因果关系;3.二甘醇中毒可以对吴明远的肝坏死及肝衰竭起加重和促进作用;4.不排除二甘醇对脑、脾、睾丸等器官有毒性损伤作用。
  二、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
  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王桂平以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以二甘醇冒充乙二醇、二聚丙二醇分别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97 31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1月,被告人王桂平以1吨工业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4 500元;
  2.2005年12月,被告人王桂平以 12.65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07 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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