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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宗纬。
  被告人:王文泽。
  被告人:郑淳中。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百代公司)及被告人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犯非法经营罪,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在分别担任被告单位利百代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期间,自2003年 12月起,指令该公司业务员推销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谎称所推销的原始股、股票短期内即可上市,非法从事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销售业务。至2004年 11月底,利百代公司向陈建红等30人销售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9万股;向陈毓琴等39人销售西部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8万股;向邵海萍等 87人销售西安圣威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0.85万股;向王宝兰等60人销售陕西中科航天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3.3万股。总计销售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达188.85万股,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 657万余元。利百代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单位犯罪;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作为利百代公司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利百代公司,被告人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从事的是正常的产权(股权)代理转让业务,并非经营证券业务,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并不等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也有权转让股权,也可以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被告单位经授权后为涉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信息、推介转让股权,是合法的经营行为。被告单位被处罚后,又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增加了“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范围,继续从事股权代理转让业务,是基于对工商管理部门的信赖。综上,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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